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
常政規〔2014〕16號
市政府關于頒發《常州市市級政府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》的通知
各轄市、區人民政府,市各委辦局,市各公司、直屬單位:
《常州市市級政府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》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頒發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行。
常州市人民政府
2014年12月25日
常州市市級政府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
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,規范政府投資評審行為,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,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》和財政部《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》(財建〔2009〕648號)、《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》(財建〔2002〕394號)等有關規定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市市級政府投資評審管理,適用本辦法。
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評審,是指財政部門通過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、預算、結算及決算進行評價與審查,科學合理地核定投資支出的財政職能管理行為。
第三條 政府投資評審應當遵循合法性、公正性、客觀性、效益性的原則。
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政府投資評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,具體工作由其所屬投資評審機構或者委托中介審計服務商實施,審計服務商通過公開招標產生。投資評審所需評審費用由財政預算專項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設成本。
審計部門與財政部門協商分工,避免對同一項目重復評審或審計,同時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和決算的評審情況進行審計監督。
第五條 政府投資評審的范圍包括:
(一)一般公共預算、政府性基金預算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;
(二)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;
(三)其他需要評審的建設項目。
第六條 政府投資評審分概(預)算評審、過程跟蹤評審、竣工結(決)算評審三個階段,具體包括下列評審內容:
(一)前期論證參與,項目概(預)算和竣工結(決)算的真實性、準確性、完整性和時效性等審核;
(二)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審核;
(三)項目招標程序、招標方式、招標文件等合規性審核;
(四)項目有關咨詢、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監理、檢測等各項合同的合規性審核;
(五)工程建設項目各項支付的合理性、準確性審核;
(六)項目概(預)算執行情況及項目資金的使用、管理情況,以及配套資金的籌集、到位情況審核;
(七)項目政府采購執行情況審核;
(八)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變更及索賠情況審核;
(九)實行代建制項目的管理及建設情況審核;
(十)項目建成運行情況或績效情況審核;
(十一)政府安排的其他情況審核。
第七條 政府投資評審的方式:
(一)對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評審;
(二)對項目部分環節進行專項評審;
(三)對項目現場進行抽樣評審;
(四)其他評審方式。
第八條 政府投資評審,按照下列程序進行:
(一)確定評審項目。財政部門根據政府投資計劃,每年向投資評審機構及項目建設單位下達評審文件,提出評審具體要求;
(二)組織實施評審。項目建設單位按要求及時報送評審相關材料,投資評審機構按照規定及評審文件要求,對項目的相關階段組織實施評審;
(三)形成評審報告。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相關階段初步評審意見,在與項目建設單位交換意見后形成評審報告;
(四)審核評審報告。投資評審機構向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報告,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進行審核。
第九條 各相關部門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、分工協作,協調做好政府投資評審工作。
第十條 財政部門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,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制定政府投資評審規章制度,指導投資評審業務工作;
(二)制定政府投資評審計劃,下達評審項目,提出評審要求;
(三)協調投資評審機構與項目主管部門、建設單位等的相關工作;
(四)審核評審報告,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報告作出處理決定,監督有關處理決定的執行;
(五)批復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,辦理資產劃轉手續;
(六)受理評審投訴,組織協調處理評審爭議;
(七)政府投資評審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。
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,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需主管部門配合提供資料的,應當按規定向評審機構或審計服務商提供評審工作所需相關資料,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、完整性、合法性負責;
(二)對評審意見中涉及項目主管部門的,簽署反饋意見;
(三)根據評審報告的審核意見,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行和整改。
第十二條 投資評審機構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,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按年度投資評審計劃及評審要求,編制實施方案,組織開展評審工作;
(二)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,對評審報告實行內部復核機制;
(三)對投資評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,并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和建議;
(四)涉及國家機密等特殊項目,不得外聘人員;
(五)按規定完成評審任務,出具評審報告,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、準確性、合法性負責;
(六)未經財政部門同意,投資評審機構及其有關人員,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開評審項目的有關情況;
(七)根據評審業務需要組織審計服務商評審,對審計服務商及評審人員進行業務指導;
(八)不得向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;
(九)建立健全項目評審檔案管理制度,完整、準確、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情況,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、存檔和保管工作。
第十三條 審計服務商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,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遵守相關規定,依法、獨立、公平地開展評審工作,不得將評審工作再委托其他審計服務商;
(二)對評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評審機構和財政部門報告;
(三)履行合同約定,完成評審任務,及時出具評審報告,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、準確性、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;
(四)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監督考核。除按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收取的費用外,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設單位收取費用;
(五)做好已完成項目相關資料的移交和歸檔工作。
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,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按規定向投資評審機構或審計服務商提供評審所需相關資料,并對其真實性、完整性、合法性負責;
(二)配合投資評審機構或審計服務商核實問題,做好取證工作;
(三)自收到評審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署反饋意見,并由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;
(四)根據財政部門的審核意見,及時執行整改。
第十五條 概(預)算評審報告經財政部門審核后,作為發改部門批復初步設計概算的參考依據,同時也作為財政部門安排和調整項目預算的依據。
第十六條 過程跟蹤評審報告作為項目建設單位實施招投標及政府采購、簽訂合同、進行設計變更以及控制項目資金撥付進度等的依據。
第十七條 竣工結(決)算評審報告經財政部門審核后,作為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價款結算、竣工財務決算以及固定資產交付等事項的依據,同時也作為財政部門批復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。
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及其評審機構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,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予以處理。
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主管部門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,存在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,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。
第二十條 審計服務商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,因弄虛作假等導致評審結果嚴重失實的,財政部門終止其委托合同,并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。
第二十一條 各轄市、區政府可根據本辦法,結合本地實際,制定相應實施辦法。
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。